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瑞環
(現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瑞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瑞環(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及經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110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過失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10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而假釋出監。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嗣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以110年度聲字第1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因假釋出監之受刑人刑期已變更,法務部○○○○○○○接獲檢察官換發之執行指揮書後,報請重新核算,經法務部矯正署審核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條件,原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20號函許可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等情,有相關裁判書、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91710號函、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9171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以本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仍維持受刑人之假釋,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柏駿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