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弄1之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須包含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之相關規定)。
三、陳報聲請人對各債權人每月最低應繳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各債權銀行3個月內之信用卡帳單)。
四、陳報聲請人95年度必須負擔之扶養費(含扶養權利人、金額等)及聲請人個人基本生活開銷(含各項目、金額等),並檢附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