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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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緒康 (原名: 謝一榮 )
謝一全 謝家榆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05,520元,應徵第│下同)10,542,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元。│二審裁判費157,26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