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月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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