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珠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珠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黃玉花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9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劉珠玉於民國107年6月29日10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鄉○○○○道路由東北向西南行駛,途經嘉義縣民雄鄉雙福100-3號前時,原應注車輛行駛時,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作隨取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路況無障礙、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黃玉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鄉○○村巷道欲左轉嘉80線道路之際,劉珠玉疏於注意而碰撞上開機車,黃玉花人車倒地而受有創傷性腦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鎖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黃玉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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