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林彥妤 債務人焦點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慶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葉慶錄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焦點網路有限公司(下稱焦點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7年10月30日登記在案。嗣焦點公司於108年5月3日向伊借款合計1,
000萬元,並約定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無論是否已恢復往來)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焦點公司於108年9月27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108年7月25日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彥妤,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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