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730元;另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為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提出上訴聲明狀暨上訴聲明狀繕本各1件,且依前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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