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36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50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85年12月4日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迄今,本院僅判決從98年9月25日起計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實情差距太大,爰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本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原係聲請對於被上訴人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上開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稽;嗣經被上訴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上訴人復為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上開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25日,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佐)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有上訴人提出之98年11月25日民事準備書狀及本院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次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上訴人之上開聲明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既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依上開說明,即無上訴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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