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即 高德生 之繼承人等四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本件借款之授信約定書,並釋明已收迄息日及尚欠本金。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理由欄之內容:
1.第一點中關於抵押權登記日期之記載。
2.第二點中關於借款清償日日期之記載。
(三)請補提債務人高德生歷來全戶戶籍謄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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