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上官人雄
被   告 邱昌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蔡文育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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