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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