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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