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罰金新台幣6萬元│├───────────┼──────────┼──────────┼──────────┤│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自86年3月初起至│自87年9月間起至│90.04.26││年月日│86.07.01止│88.03.18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4054、17435號│6264、7158、7886號│9815、1204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更(一)字第59│90年上訴字第1657號│91年上訴字第181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0.06.14│91.04.09│92.01.21│├─┼─────────┼──────────┼──────────┼──────────┤│確│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台上字第5523號│90年上訴字第1657號│91年上訴字第18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09.06│91.05.20│92.02.20│├─┴─────────┼──────────┼──────────┼──────────┤│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4款││││││├───────────┼──────────┼──────────┼──────────┤│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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