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319號債權人 吳俊敏 債務人尚岳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債務人林勝偉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尚岳宏有限公司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提支票影本上之發票人僅有林勝偉個人,並無尚岳宏有限公司發票之記載)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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