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3號債權人台潤電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何英綸 債務人 吳旻明 即旻明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旻明即旻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12月1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債務人 何旻明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