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有關林正傑所涉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正傑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周仕閔黃敏惠 與被告成立調解,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上開犯罪事實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嘉宏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