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被告 林詩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