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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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11號聲請人方啓發相對人 方金祥 最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方金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方金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8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