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原告 林于盛 被告 劉主成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曾志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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