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1號抗告人即原告 徐基銀 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兼法定代理高金枝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101年度補字第801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