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新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