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匡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附表欄編號2之宣告刑所載「減為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附表欄編號2之宣告刑所載「減為有期徒刑6月」,均顯屬誤寫,是原裁定之原本即其正本主文欄上開部分應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附表欄編號2之宣告刑應予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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