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 蔡俊吉 被告 王禹仁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1年9月6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場,爰於本裁定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