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被告 王亮鈞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