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