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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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