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942號債權人 林文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朝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本票5紙均未載發票日,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此為無效之本票,不得基於票據關係請求,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