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屈覺維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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