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吳大宇
吳太仁 被告 陳誌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812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