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大宅事業有限公司(即大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開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慶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