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大宅事業有限公司(即大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開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慶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