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69號原告乙○○
23樓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