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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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盈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核發執行傳票後,受刑人以其罹患疾病為由,為此聲請延緩執行,惟仍經檢察官函知否准等語,為此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為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經檢察官函知否准,並於函文上告知如對此不准延緩執行之命令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故實際上已等同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受刑人為此向本院聲明異議,核與法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本院之判斷:
(一)受刑人因上開確定判決,由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4481號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此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全卷核閱無誤。
(二)受刑人上開所稱罹患疾病云云,然其所患疾病(右側第四至第五腰椎、第五腰椎至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伴有坐骨神經痛等病狀),實屬一般中老年人經常罹患之常見疾病,實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本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停止執行之理由;況本案執行檢察官亦已表示「台端所提診斷證明所載內容,請到案由監所評估,如達拒絕收監才可停止執行」等語,顯見執行檢察官確已斟酌受刑人個案情節,審慎裁量後再為評估之情,是本案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據以執行,本無不當之處。本案受刑人以此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