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債權人博賢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易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人才徵聘委託合約書影本第五項其他約款第9款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查本件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苓雅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合約書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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