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
債權人 徐子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家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家華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
債權人 徐子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家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家華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