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光杰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等法定程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漏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記載有欠明確,請補正完整、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99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確定之利息請求,以致本院無從核發該部分之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係分別按利息之10%、20%計算,利息部分既經駁回,違約金之請求亦無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其餘部分,另行核發支付命令。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