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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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一、
二、三、四、五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宣告之刑均符合減刑要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有期徒刑(受刑人為假釋中人犯,毋庸聲請減刑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