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五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水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 李輝義 紀念圖書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前段應變更為「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常務董事二至四人由董事互選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另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要無依上開法文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李輝義紀念圖書館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而原捐助章程有變更之必要,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章程第九條前段規定:「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常務董事二人由董事互選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等語,而聲請人代理人則以:系爭基金會設立目的,除係充實圖書館設備外,尚有協助政府推廣教育文化,而原有常務董事名額僅設有二人,人手有所不足,加以考量常務董事為無給職,增加常務董事名額並不會加重基金會開銷負擔,為使會務推動更為順暢,聲請變更常務董事名額為二至四人等語,按聲請人此項聲請係屬系爭基金會內組職之變更,而觀諸此項聲請,堪認應有助於系爭基金會業務之推展,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上開該條項中關於常務董事人數之規定變更為「常務董事二至四人由董事互選之」詞語,以資系爭基金推展業務之需。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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