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丙○○
乙○○○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90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