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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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同法第1132條第2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聲請人所轄輔導之榮民,於88年10月20日亡故,死後遺有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已依法聲請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茲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財產等語。
三、經核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本院91年10月17日宜院雅民丙89聲繼1字第26526函、領據、支出憑證、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函、被繼承人甲○○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遺產稅免稅證明等為證,已堪信為真實。是揆諸首揭法條,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
土地坐落:
一、桃園縣○○鄉○○○段85之2地號土地、面積97.00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部分:
一、桃園縣○○鄉○○○段715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巷○○弄○號、層數2、總面積76.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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