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軍上訴字第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家齊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 律師
洪家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家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軍上訴字第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就被告楊家齊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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