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春 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金龍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共4人,有本院於107年2月22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07年1月18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清2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清算財團財產│├───┬───────────────────────┤││││種類│標的暨處分方法│├───┼───────────────────────┤│不動產│1、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並於四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保險│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處分方法: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並將保險解約金13,407元解繳本│││院分配。│├───┼───────────────────────┤│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光陽牌SJ25KB,101年2月出廠│││處分方法:│││因上開機車已逾使用年限,且為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之交通工具,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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