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3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0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林彥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