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2月29日警礁偵秩字第96741008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2月22日下午10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礁溪鄉火車站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向 陳適安
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楊適安 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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