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96年10月23日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於被告前戶籍地基隆市○○區○○○
路○○巷21之1號(寄存送達)所在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基隆地
方法院,然經該院函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認被告實際
上未居住該處所,故以該裁定之送達不生效力(參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而將該裁定及移送卷退回
本院。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97年1月2日將住所遷至南投縣○○鄉○○街○○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馮姿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