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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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96年10月23日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於被告前戶籍地基隆市○○區○○○
路○○巷21之1號(寄存送達)所在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基隆地
方法院,然經該院函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認被告實際
上未居住該處所,故以該裁定之送達不生效力(參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而將該裁定及移送卷退回
本院。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97年1月2日將住所遷至南投縣○○鄉○○街○○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