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58號聲請人 詹雅婷 相對人 黃秀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30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票據號碼││││(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5,000元│106年4月20日│CH0000000│├──┤├─────┼───────┼─────┤│002││5,000元│106年5月20日│CH0000000│├──┤├─────┼───────┼─────┤│003││10,000元│106年6月20日│CH0000000│├──┤├─────┼───────┼─────┤│004││10,000元│106年7月20日│CH0000000│├──┤├─────┼───────┼─────┤│005││10,000元│106年8月20日│CH0000000│├──┤├─────┼───────┼─────┤│006││10,000元│106年9月20日│CH0000000│├──┤├─────┼───────┼─────┤│007││10,000元│106年10月20日│CH0000000│├──┤105年10月29日├─────┼───────┼─────┤│008││10,000元│106年11月20日│CH0000000│├──┤├─────┼───────┼─────┤│009││10,000元│106年12月20日│CH0000000│├──┤├─────┼───────┼─────┤│010││10,000元│107年1月20日│CH0000000│├──┤├─────┼───────┼─────┤│011││10,000元│107年2月20日│CH0000000│├──┤├─────┼───────┼─────┤│012││10,000元│107年3月20日│CH0000000│├──┤├─────┼───────┼─────┤│013││10,000元│107年4月20日│CH0000000│├──┤├─────┼───────┼─────┤│014││10,000元│107年5月20日│CH0000000│├──┤├─────┼───────┼─────┤│015││10,000元│107年6月20日│CH0000000│├──┤105年10月29日├─────┼───────┼─────┤│016││10,000元│107年7月20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