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及加重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本希望速審速結,趕快服刑,但最近獲知祖母罹患癌症,故聲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能夠善盡孝道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甲○○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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