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聰君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即占用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