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34號、98年度偵字第24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0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83年6月24日所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09公克,驗餘淨重0.108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涉犯非法持有麻醉藥品之犯罪行為已逾追訴權時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09公克,驗餘淨重0.10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