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刑泰釗 代理人 王秀娟 債務人 范孟賢 債務人 呂秉盷 債務人 陳廷坤 兼法定代理 陳進興 人兼法定代理 林秀琴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