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54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就侵入住宅罪部分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中簡字第32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侵入住宅罪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竊盜部分另行審結),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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