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偵查案號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八、一五七八五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偵查案號誤繕為「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六號」,應予更正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八、一五七八五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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